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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利用外资主要政策变动情况汇编
2007-08-06 16:30  文章来源:区外经贸局引进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4部门以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执行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引起重视:一是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二是对企业出资期限的规定。新批设立的企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性企业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其余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针对2006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比较活跃的情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6部委于2006年7月11日以建住房[2006]171号文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从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6部委以2006年第10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该规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对外资并购项目提高审批门槛,特别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五、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明确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实行15%的税率;在一定时期内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在个过渡期内允许原来实行低税率的企业,在5年之内逐步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而且所享受的一些减免措施在一定期限之内还可以继续享受等方面。其主要目的是建立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六、项目用地政策变动。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出台。总的精神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住管好土地。随后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对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比过去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划定“底线”, 国土资源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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