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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2007-06-06 17:12  文章来源:泉州行政服务中心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事项描述 变更企业批准证书的发放
审批类型 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3条、第44条、第50条、第8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第8条、第23条、第2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2条、第29条、第47条、第4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72条)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2-4条、第6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9条、第56条)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全文)
办理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县(市、区、管委会)外经贸部门初审;
2、核准:所属县(市、区、管委会)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泉州市外经贸局审核; 3、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申报材料

1、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申办资料审核表
2、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4、已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含正本和副本2份)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还须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办理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还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1) 境内投资者: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部门、授权经营管理部门关于投资者更名的批文;投资者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2) 境外投资者:投资者资产所有者或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投资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投资者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 (该证明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办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还须提供: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以及新地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9、办理注册地址名称变更,还须提供: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通知书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人数变更,还须提供:新董事会人员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承诺时间 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窗口单位 外经局
窗口电话 2213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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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名称 说明 文档实体
1 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申办资料审核表(变更) 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申办资料审核表(变更) 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申办资料审核表(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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